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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布违法广告、使用未经检验电梯……遂宁
时间:2023-02-19 19:24 点击次数: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近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遂宁市某眼镜公司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遂宁市某眼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没收无证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972盒,处罚款64042元。

  案例二

  遂宁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遂宁某公司烧结砖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石灰爆裂项目不符GB/T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同时,督促该公司赔偿涉及农户赔偿金490016元。

  案例三

  遂宁市某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2021年3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遂宁市某学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该广告宣传培训效果,涉嫌违反《广告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500元。

  案例四

  遂宁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遂宁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门入口处有一部电梯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电梯的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船山区某糕点店加工制售无标签标示糕点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船山区某糕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制售的糕点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作坊名称、备案号等需要标明的内容,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2021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发现其仍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案例六

  船山区某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案

  案情:2021年4月,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船山区某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架上的“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生产日期为20200402,保质期为180天,超过保质期,数量为6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没收过期“雪花马尔斯绿系列”啤酒6瓶。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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